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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8條
職場輔導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大專校院勞工關係、社會工作、職能治療、心理輔導、復健、醫護、 特殊教育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非前款相關系所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 滿八十小時。 三、高中 (職) 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 百二十小時。 四、國中畢業,從事與輔導相關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專業訓練滿一百六十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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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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