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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 第7條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第7條
個案管理員應就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用之: 一、具備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或具特殊教育人員資格。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或復健等相關科 系所畢業。 三、非前款相關科系所畢業,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滿一年,並經專業 訓練滿八十小時,或從事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未滿一年,並經專業訓 練滿一百六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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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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