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第10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10條

罹患嚴重疾病、行動困難、外出能力受限或有其他特殊事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需求評估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