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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或第七十一條經費補助需求,應先進行需求評估訪談及製作評估報告,並經籌組專業團隊確認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報告提供相關服務,或依相關法規規定予以經費補助。 第一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表為之。 第一項需求評估訪談,其表格規定如附表一之一;評估事項簡單者,得使用簡易版表格,規定如附表一之二。前項標準表,規定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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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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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