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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5條

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時,應檢具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身心障礙證明至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戶籍異動註記。 遷出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戶政機關之遷徙通報,應通知身心障礙者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註記。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者戶籍遷徙註記時,得視需要函請遷出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身心障礙者之個案鑑定報告與需求評估紙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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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