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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 第8條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8條
身心障礙者對於前條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時,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但本法
第七十一條
之經費補助項目,依相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申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本法
第五十條
個人照顧服務及
第五十一條
家庭照顧者服務之申復,應另行指派需求評估人員重新辦理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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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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