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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自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附表一之一及附表一之二,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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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