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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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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