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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 第12條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 一、申請人死亡。 二、申請人終止鑑定。 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 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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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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