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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5條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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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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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