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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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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9條
鑑定機構就下列未滿六歲兒童之身心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甲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二、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三、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具二項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未滿六歲兒童經依前項規定暫判定者,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日最長為其滿六歲後第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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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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