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17條

軍事審判法 第117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116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