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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20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現役軍人由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拘提被告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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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