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18條

軍事審判法 第118條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被告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AI 白話解釋
← 第117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