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21條

軍事審判法 第121條

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 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20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