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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30條

不問何人知現役軍人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現役軍人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告發、告訴應以文書或言詞,向該管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各級軍事機關或部隊長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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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