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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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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36條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
第一百零二條
第一項各款或
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
第九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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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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