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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32條

自首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其長官為之者,準用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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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