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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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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40條
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
第五十七條
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 二、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
、
第三百二十一條
之竊盜罪。 三、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之詐欺罪。 五、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條
之背信罪。 六、刑法
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恐嚇罪。 軍事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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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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