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 第44條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本法
第三十五條
所列徵用物之損壞程度,應以下列情況確定之: 一、經鑑定堪以修復者。 二、經鑑定不堪修復者。 三、遺失或作戰毀滅者。 前項第一款可以修復者,應由徵用機關修復發還。 第一項第二款不堪修復者,應依法予以賠償。 第一項第三款遺失或作戰毀滅者,如應徵人或占有人發現該物全部損毀之 事實後,得隨時請求本法
第三十八條
之人為賠償之決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3條
看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