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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2條

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申辦、申報、查核及調查之程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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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