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 第9條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申辦、申報、查…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主管機關:指核能安全委員會。二、軍事機關: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第4條軍事機關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輻射防護及管制,其權責如下:一、國防部…第5條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第6條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第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第8條軍事機關所設之民眾診療機構,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辦許可或登記備查,不適用前三條之規定。
← 第8條看 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