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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6條

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之料帳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陳報國防部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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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