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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輻射防護及管制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關法令,派員至軍事機關檢查、調查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時,國防部、各司令部、各指揮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國防大學或國防醫學院應派員陪同,並知會運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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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