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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4條

演訓場域通報單,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通報之法規依據。 二、通報之軍事機關。 三、演訓場域。 四、演訓期間。 五、受通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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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