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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5條

演訓場域之公告,經軍事機關通報受通報機關以下列全部或一部方式為之: 一、發布飛航公告或航船布告。 二、使用廣播或無線電通信。 三、交通管制告示或布設臨時交通管制設施。 四、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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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