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 第7條

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7條

軍事機關得於演訓場域設置警戒處所,由各級主官或其授權之人,指揮值勤軍官、士官或衛哨兵實施警戒。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