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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演習訓練場域通報辦法 第6條

軍事機關應於演訓場域之周邊公有空地或開放公共區域明顯處所設置告示,並揭示下列事項: 一、演訓場域。 二、演訓期間。 三、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處罰。 四、其他必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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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