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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2條

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及採取必要措施,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實施對象之身體及名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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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