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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實施辦法 第9條

行為人不服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實施之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當場表示異議時,實施人員認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變更;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實施。 前項異議,經行為人請求者,實施人員應以書面載明異議要旨與停止、變更或繼續實施安全檢查、強制驅離或採取必要措施之處理結果及理由等內容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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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