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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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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
「總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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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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