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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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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