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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理: 一、不滿二個月者: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 二、二個月以上者: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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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