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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2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 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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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