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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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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3條
後備軍人因服役致學業技藝荒廢者,於復學復職或就學就職後,應予補習訓練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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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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