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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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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第65條
原處分機關、原措施機關或申訴管轄機關對於權保會函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權保會。 前項被函詢之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權保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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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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