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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19條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施用戒具,或 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銬、聯鎖、捕繩四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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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