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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26條

受刑人脫逃後,應將脫逃事實及其相片特徵,通知預想逃走所經過地方之 軍警機關逮捕之。 前項脫逃之受刑人,應函當地地方法院檢察處通緝,其因執行拘役而脫逃 者,請由軍事審判機關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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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