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軍人監獄規則 › 第24條

軍人監獄規則 第24條

第 四 章 戒護及警衛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時,並得請 求軍警協助。
AI 白話解釋

「戒護及警衛」的其他條文

第17條監獄不論晝夜,均應由監獄官士嚴密戒護。警衛部隊受監獄主官之指揮監督,擔任監獄警衛安全事宜,監…第18條受刑人送入或攜出之物品,由監獄嚴密檢查,必要時,警衛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之物品。第19條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戒具以腳鐐、手…第20條戒具非有監獄長官命令不得使用,但緊急時得先使用,並立即報告監獄長官。第21條施用戒具時,須特別注意不得傷害受刑人之身體。第22條監獄官兵使用攜帶之刀或槍,以左列事項發生時為限:一、受刑人對於他人身體為強暴或將施強暴之脅迫…第23條依前條規定使用刀或槍後,應報監督機關察核。第25條當天災事變,如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除重要受刑人外,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第26條受刑人脫逃後,應將脫逃事實及其相片特徵,通知預想逃走所經過地方之軍警機關逮捕之。前項脫逃之受…
← 第23條看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