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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25條

當天災事變,如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除重要 受刑人外,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被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 報到,逾時以脫逃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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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