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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9條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五條第六條之軍法人員,經審查成績認為僅能勝任較低一級之司法官者,得改以同條例第四條第五條之司法官予以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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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