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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4條

司法院為審查轉任最高法院推事之軍法人員成績,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 轉任其他司法官之軍法人員成績,由司法行政部設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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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