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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10條

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有事故時,由資深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須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須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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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