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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5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 二、司法院參事。 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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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