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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8條

軍法人員成績之審查,由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人或二人初審,初審完竣,應擬定分數,加具評語,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決定,以七十分為及格。 前項審查認為必要時,得調閱訴訟卷宗或加以面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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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