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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0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完成一個輪次後或進行第一輪次時,應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期程,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提議下一個輪次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或五年噪音補償措施方式,逾期未提議者,依上一個輪次方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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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