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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 第14條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4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噪音影響程度,參酌司令部編列之噪音防制經費額度,排列申請補助之優先順序,提送噪改小組審查後,依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順序分配噪音防制經費。但第二級及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得與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住戶、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同時受分配。 前項之住戶補助,以已完成該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得視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第一項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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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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