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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9條

司令部應於預算範圍內,依審議會審定之需求計畫書實際經費需求、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款。 噪音防制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補助設置之噪音防制設施,其設計、發包、施工、監工等事項,由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執行,軍用機場管理單位負責審查、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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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