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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 第11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每一輪次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前項金額,國防部得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第十七條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物價指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前進行調整,之後每五年檢討調整。 前項調整之金額,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其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中載明。但以已完成其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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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