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每一輪次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前項金額,國防部得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第十七條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物價指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前進行調整,之後每五年檢討調整。
前項調整之金額,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其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中載明。但以已完成其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
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