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2條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 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 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四、獸醫師公會申請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