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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試製或檢驗登記用。 二、公立或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供試驗研究用。 三、獸醫診療機構或各級動物防疫機關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需要用。 四、獸醫師公會申請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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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